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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代言问题的法律解决
来源: 《华夏酒报》  2009-03-02 08:54 作者:周英杰
  由于近年来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陆续发生一系列严重影响“中国制造”声誉的重特大案件,促使国家有关方面正在进一步加大对于该领域的立法和监管力度。根据新华社2月25日的消息:目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将有针对性地增加多条具体规定。其中就包括将“严惩社团、组织或个人代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并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将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详见《华夏酒报》2月27日第3版)分析人士指出:此举意味着我国将正式为名人代言食品广告的行为戴上一道“紧箍咒”。

  这些年来,在包括酒类企业在内的食品行业以及医药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敏感行业,一度兴起了请名人代言做广告的营销热潮。有媒体粗略统计了一下,大凡在当下的中国有点名气的歌星、影星和体育明星,一直没有染指此类产品的代言广告的已经为数不多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孜孜以求的就是吸引公众的“眼球”,以扩大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而举凡是名人则都有巨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一举一动都能吸引公众的“注意力”。有需求、有供给,所以企业聘请名人来做广告也就水到渠成,大行其道。

  但是,名人为企业代言绝非是“义务劳文章来源华夏酒报动”,而是要从相关企业收取不菲的代言费,属于一场货真价实的纯粹的商业行为。根据能够公开得到的资料:当下,某些当红明星的代言费甚至能达到7位数乃至8位数。

  正所谓“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名人代言既然是一种赤裸裸的商业行为,名人和企业的关系既然是一种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也就不能指望名人在代言时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和中立。很可能是“人在江湖身不由己”,企业让说什么就说什么,甚至不能排除为了钱财因素,故意和不法企业勾结的可能性。

  危害也正在于此。因为举凡是名人尤其是明星们都有一批铁杆的“粉丝”。这些人在追星行为中经常失去最起码的价值判断能力,爱屋及乌之下,很有可能仅仅因为自己喜欢的偶像的一句代言,而产生对这个产品的不理性消费。这就意味着对于名人而言,虽然他们和企业之间完全是商业行为,但是对于他们大量的粉丝们来说,这些名人还是要对他们自己的代言行为负有道义上的责任。这种道义上的责任要求名人在代言时绝对不能见钱眼开,信口开河,有意无意地对自己的拥趸们进行误导,甚至故意让他们走进各种事先设下的消费陷阱。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当下道德水平正在转型重构的情况下,主要依靠建立于名人的道义责任之上的自律行为,往往不能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

  有一个鲜活的案例也许可以帮助我们更加直观地认识这个问题。曾经有个为轰动全国的诈骗大案——“万里大造林”摇旗呐喊的某知名小品编剧,在案发后,竟然置公安机关的依法传讯而不顾,不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拒不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对于已经到手的不义之财更是不愿交出,并且振振有词地一味狡辩。后来,在全国媒体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才极不情愿地到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处理问题。但是,究竟交没交出那些非法所得,至今也没有明确的下文。

  即使是以轰动全国的三鹿毒奶粉事件而言,现在三鹿集团已经倒闭了,可以说为它的不负责任而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但是,迄今尚未听说那些曾经代言过三鹿婴幼儿奶粉的明星们为此承担了什么法律上的责任,在经济上付出了多大的代价。对于三鹿一案来说,这些名人显然要成为“漏网之鱼”了。

  从这个意义上说,此番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名人代言食品广告的行为设置明确的高压线是绝对必要的,这体现了国家机关为人民群众的生命权高度负责的态度。尤其是“连带责任”这一条的提出,可以说加大了名人代言食品广告的风险系数,不仅将促使名人在代言食品广告时更加慎重,也将使广大受害者在处理类似三鹿婴幼儿奶粉这样的事件时,做到有法可依,更能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当然,美中不足的一点是,目前还只是为名人代言食品企业的广告戴上了“紧箍咒”,这未免有些狭窄。事实上,应该把这样的规定扩大到其它领域,比如名人代言现象比较多的医药等行业,等等。为此,期待有关方面能够有新的进一步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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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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