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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酒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违反规定最高罚3万
来源: 郑州日报  2009-05-19 09:08 作者:李娜 李景开

  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卖散装酒要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日期、经营者及其联系方式……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就《河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禁仿知名酒误导消费者

  条例规定,酒类生产者应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标明实际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内容,有使用期限的酒类应标明保质期。不得违法使用知名酒类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违法使用与知名酒类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无中文标识不得销售

  流通过程中,禁止销售伪造产品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酒类商品,不得销售不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酒类商品。经营散装酒,必须在固定地点销售,盛装容器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

  违反规定最高罚3万

  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未明示“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要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明知是未成年人仍向其销售的,由县(市)以上商务行政部门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经营酒类商品的企业和个人未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批发酒类商品,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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