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商务厅进一步加强了酒类流通随附单的管理工作,要求酒类生产企业的销售部门,酒类批发(含批零兼营)经营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申领酒类流通随附单。
申领需出具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的有效证件,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还须提供有效的生产许可证。为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再次要求申领时,企业只须提供申领报告、已经使用并已汇总统计后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存根。企业在申领酒类流通随附单前,必须先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同时,云南省商务厅要求各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的酒类随附单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向省厅进行酒类流通随附单的申领、保管,负责有关审核、测算、汇总《酒类流通随附单发放登记表》,并负责向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发放随附单。
&n文章来源华夏酒报b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