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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专供”广告政府应有所作为
来源: 辽沈晚报  2008-11-17 10:40 作者:叶祝颐

   工商部门近期将严查打着国家机关名义发布的广告,“xxx (国家机关)专供”、“专供xxx(国家机关)”等均在被禁之列。采访中,有市民表示,标有“专用”、“特供”等的广告暗含着质量上乘的含义,有的含糊地指向国家机关,有诱导消费者购买的嫌疑,而该类商品本身的质量究竟如何,很难提前知道,这种广告也应该加以整治和规范。(据11月15日《贵州都市报》)

  其实,不仅是贵州将严查“政府专供”广告。国家工商总局今年10月就发出了 “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广告不得出现“专供”内容的通知。在此,我想说一则有关“政府专供”的旧闻:重庆市民况某花146元买来一瓶南川某酒厂生产的 “政府接待特供酒”宴请朋友,不料朋友不认可。况某将信将疑,并将酒厂告上法庭,索赔3000余元。

  不可否认,拿“政府专供”的复函做广告噱头,可以吸引公众眼球,引来社会关注,也会提升该品牌酒类的人气与销量。政府部门指定某品牌白酒为接待用酒,本来只是政府部门对酒类质量与品牌需求的一种内部认可,并不代表广大公众的口味与市场需要,也并不代表政府倡导大众去消费这种酒类。然而酒厂以此为炫耀的资本,并在广告中自我标榜“政府专供”广而告之。政府函件本来是十分严肃的公文,怎能成为酒厂促销的道具呢?这不是出卖政府的公信力,误导公众吗?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明文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这样看来,工商部门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不过是重复法律条文而已。希望借行政权威给滥打“政府专供”招牌的商家戴一道紧箍咒。

  其实“政府专供”除了违反广告法以外,甚至会演变成一种社会潜规则。在“政府专供”广告的影响下,购买、享用政府专供产品会变成一种身份的象征。以享用政府专供产品为荣,亦或会给商家带来滚滚财源,但是也可能助长吃喝风,特别是公款吃喝,会花掉纳税人的不少血汗钱。

  在我看来,工商部门强调严查政府专供广告,一方面是在提醒商家不要滥打政府招牌,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对泛滥的“政府专供”商品不能听之任之,而应该有所反思,有所行动。改变政府指定用XX品牌的思维惯性,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政府责无旁贷。

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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