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近期,一些地方在广告发布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专供×××(国家机关)”及类似内容,均属于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重处罚。对于捏造事实,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详见10月17日《华夏酒报》4版)
现在市场上的专供产品涉及到了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有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局训练员专用运动健康饮料,有人民大会堂宴会专用牛奶,有人民大会堂国宴特供啤酒,有人民大会堂国宴用油,还有钓鱼台月饼、国宴用醋等等。
在酒类产品中,很多特供产品还和特殊人群产生了联系,比如老干部特供酒、民航特供酒、特种部队专供红酒、外交使团特供酒,更有一款被命名为政界特供酒的产品,还划分出了省军酒、县团酒、地师酒三种类型。
说真的,这些所谓的“专供产品”、“特供产品”、“专用产品”,相关的机构是否批准企业使用其名义,机构是否使用、是有偿使用还是免费使用产品,广大消费者都无从知道。笔者觉得,企业用专供字样发布广告文章来源华夏酒报和促销,更多的是在利用消费者的从众心理或某些心理。有消费者说道:“你说这个连国家这么重要的机关都用了,那我还有什么不放心啊!”
然而,据查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编著的《广告法释义》:《广告法》中所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内涵极为广泛,有普通工作人员,有处、司局(厅局)、部级之分,党和国家领导人亦已含在其中。另外,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各级党委所设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协、检察院和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禁止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作广告,是维护国家公务人员形象的举措。
笔者认为,企业用专供字样促销,实质是违反《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拉大旗、扯虎皮,贬损国家机关公信力,让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各级工商机关确实应当依照规定从快从重查处,纪检监察部门也该查查那些“专供”机构是否存在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退一步来说,也应该让“专供”名副其实——既然是“专供产品”,就不该在市场上销售,而只能是“专供”给特定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