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在中国实施。实施伊始,酒行业频频爆出企业涉嫌不正当竞争、买断酒店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等讨论,俨然有借反垄断利剑“大开杀戒”之势。然而,笔者认为,新法的实施并不会对酒行业有暴风骤雨般的影响,而是如小火炖汤一般,是耐力的考验。
对于长期受进场费、买断等顽疾困扰的酒行业来说,《反垄断法》中关于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规定,有利于借助消费者的维权行为来约束酒水厂商和酒店及娱乐场所经营者,进而促使酒行业健康发展。但是,目前,我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还需加强,他们对于一些不公正的现象多半会“见怪不怪”,某种意义上默许了这些不公正现象的存在。
《反垄断法》要反对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如价格操作。反垄断法的精神在于它保障企业获得公正的竞争能力和竞争机会,保障企文章来源华夏酒报业平等地进入市场,打击和控制自然垄断及政府支持的行政垄断,消除企业间的差别待遇,实现企业间的公正、自由、平等基础上的竞争,体现了对企业自由和市场竞争的双重保护。
《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其中,关于不正当的经营者集中,规定了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依照此规定,绝大部分酒类企业连成为反垄断对象的资格都没有。
随着中国多个行业出现整合热潮,企业并购事件已占据中国经济舞台的重要位置,必然引发不少垄断争议,但是那些典型的被各国竞争立法所规范的垄断行为在我国酒行业表现的尚不明显,因此没有反垄断的急切性。另外,在新法实施的过程中,反垄断与地方保护主义之间的较量也必然是一场持久战。
此外,新法的执法人员严重不足、缺乏经验都可能会使新法的有效执行受到阻碍。不过,一部新法从通过到实施再到贯彻执行,必然需要经历一段适应期。在这段适应期内,中外企业都需要学习和适应《反垄断法》,以确保自身不会成为《反垄断法》的触犯者。与此同时,很多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机构残留也将面临新法的冲击。
《反垄断法》的实施是中国商业体系保障公平竞争的重大进步,也为酒行业的平等竞争描绘了一抹美丽的风景。中国的反垄断法律实践逐渐迈开脚步,虽任重道远,但前途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