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垄断已经成为附着在我国庞大经济体上的一块“毒瘤”。如今,这个被广大消费者深恶痛绝的顽疾,正随着一部法律的正式生效而有望得到逐步的遏制。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开始实施,这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得到完善的一个重大标志,必将对包括酒类企业在内的各个行业产生长远而深刻的影响。(详见《华夏酒报》7月28日第4版)
应该说,在我国的白酒、啤酒和葡萄酒行业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垄断病灶。比如,一些酒类生产企业为了赚取暴利,与下游的销售商串通在一起,一手造就了酒品消费领域内普遍存在的“买断酒店”的行业“潜规则”。其通常的表现是:某家酒类制造商与酒店签订协议,根据酒店规模、客流量以及销量的大小,向餐饮酒店支付一笔可观的进场费用。其开出的唯一条件就是,酒店只能卖这家企业生产的酒品,或者在同等价位上,只能卖这种酒品。有时,销售方还会派出专门的销售人员驻店“把守”,严防其它品牌的酒品流入签约酒店。有些行业内的大企业,依靠已经形成的优势,采用不正当的办法,试图让正常的“市场合唱”变成“一个人的游戏”,在酒类行业也并不是没有先例。
这里且只说所谓的“买断酒店”潜规则。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在这种生产企业利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而控制销售终端的运作模式下,部分酒店等销售终端的身价必然是水涨船高,从中赚取了不菲的暴利。据《华夏酒报》报道:在河南省洛阳地区,曾经有酒店向啤酒企业开出了10余万元的所谓“买断费”;而酒类企业要跻身于一些大城市的有名气的大酒店,则往往要为此付出百万以上的“进场费”。
正如任何垄断最后都必然地会演变成一场对消费者赤裸裸的劫掠一样,酒类制造企业和销售企业之间的市场勾结行为,一方面抬高了酒类商品的成本和价格;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同一个地区的很多酒店只销售一个品牌酒的现象,事实上等于是野蛮地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往,针对酒类销售环节的这种“强买强卖”行为,大部分消费者都是“敢怒而不敢言”,只能默默地忍受这种“霸王条款”的盘剥。但是,因为有了《反垄断法》这柄利器,从今以后消费者终于可以拿起《反垄断法》这个武器,对不法商家进行“绝地反击”了。很显然,对照《反垄断法》“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关于垄断行为的定义,上述酒类生产和销售企业的行为都属于明显的垄断市场的行为,如果按照《反垄断法》提起诉讼,则有关企业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当然,正如有关法律专家所言:“仅靠一部立法是不可能解决所有垄断问题的,也不可能一下子解决所有的不公平竞争和社会分配不公问题。”尤其是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仍然还处于初级阶段,各种历史形成的问题错综复杂,这些问题得以逐一厘清都要假以时日。因此,作为消费者也不要对《反垄断法》的效力产生不切实际的预期。但无论如何,我国的《反垄断法》毕竟已经正式启航,相信这部在美国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被认为是“文章来源华夏酒报经济法的核心”的经济法典一定会起到它应有的作用,逐步消除目前弥漫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垄断现象,使市场经济能够更加有序、自由、完全地运转,最终让更多的消费者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