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解百纳”之争搅动了整个葡萄酒行业,几乎所有葡萄酒企业都参与到了这场争斗之中。在这场争斗中,一方是行业的老大——张裕;另一方则是除张裕以外的几乎所有葡萄酒企业,双方针锋相对,各有说辞,加上媒体的推波助澜,使事件显得扑朔迷离:周围的看官一时间不知道该相信谁,张裕是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还是想将行业共有财产据为己有?以长城为首的葡萄酒企业是要维护行业利益,还是想从“解百纳”中分到一杯羹?
针对此事双方都拿起了法律的武器:长城等企业已将此事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张裕则指出自己在诉讼期内拥有法律赋予文章来源华夏酒报“解百纳”注册商标的全部权利,大有“挟商标以令诸侯”之意。
事实上,张裕已经开始挥动商标大棒,各地除张裕以外的“解百纳”葡萄酒纷纷开始下架,张裕用“解百纳”为自己的高端产品制造了竞争壁垒,对竞争对手的“解百纳”实施了“清场”。
7月16日下午,包括长城、王朝、威龙、新天、华东在内的12家国内葡萄酒企业联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在北京召开媒体见面会,发表了名为“捍卫行业公有资源,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716宣言”;同日,张裕公司发布《关于“解百纳”注册商标的声明》。
长城等企业在宣言中指出:解百纳一词是由法文“Cabernet”翻译而来,为“Cabernet”这一酿酒原料的葡萄品系的中文名称。张裕则在声明中针锋相对的指出:“解百纳”并非葡萄品种或品系,也非“Cabernet”翻译,更不是通用名称。
张裕在声明还说到:“解百纳”为张裕公司77年前独创并独家长期使用的事实是不可辩驳的;张裕公司对“解百纳”商标的注册最早可追溯到1936年,向当时的实业部商标局申请注册,1937年获得核准,注册证号是第33477号,注册证书及审订书稿保存于南京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而在6月25日,张裕获准注册“解百纳”商标后,长城向有关媒体发布的“关于‘解百纳’葡萄品种作为葡萄酒行业共有资源的说明”中提到:根据在南京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的原始资料显示,1936年9月15日张裕酿酒公司在葡萄酒商品上提出了由五角星、盾形图案、“C、Y”及“Cabernet d’Est”字母组成的商标注册申请,1937年6月28日获得注册,注册号为33477。申请商标的图案中没有出现“解百纳”文字。
同一事件,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着实让人费解。
但是,真相只有一个!
存在南京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的原始资料不会因为张裕和长城双方的说法不同而改变,究竟谁说的是事实只需取出来一观便知。
“解百纳”是否是葡萄品种名称,不会因为张裕获准注册“解百纳”为商标这一事件而改变;同时,也不会因为反对张裕注册“解百纳”的企业数量众多而改变。
“解百纳”之争事实上并不复杂,之所以变得现在这样众说纷纭,主要是由于“解百纳”包含着太多的利益。但是事实永远不会随意志而改变,只要搞清事实,关于“解百纳”的所有问题都将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