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当劳公司认为四川一家酒厂注册的商标与自己的“M”商标近似,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被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12月12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麦当劳与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簿公堂。
1999年,四川省邛崃市金龙酒厂向商标局申请在“果酒、烧酒、蒸馏酒精饮料”等商品项目上注册“五绵及图”商标。麦当劳公司认为“五绵及图”商标与其“M”商标近似,极易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
被告国家商评委表示,他们对争议商标和麦当劳公司的“M”图形商标进行了整体比对,采用了近似商标通常的分辨方法,也考虑了麦当劳商标的知名度。消费者认识商标是整体观察,酒厂的商标是“五绵”字样加上“M”“W”叠加而成,麦当劳的商标图形只有一个“M”,两个商标相比,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均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文章来源华夏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