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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卖酒给未成年人 最高罚款2000元
来源: 成都商报  2008-11-23 08:10 作者:赵倩 李杨
      记者昨日获悉,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条例,市商务局颁布了《成都市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暂行),明确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将按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暂行标准对酒类经营者营业执照管理,散装酒、酒类商品存放,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酒类生产、批发、进口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幅度进行了调整。根据暂行标准,如果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没有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分为轻、中、重三个程度进行处罚。其中,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警告并责令整改;经警告未整改的,处罚款500到1000元;如果情节严重,可处罚1000到2000元。

  暂行标准还规定,未经定点屠宰数量在1头以上5头以下等,将处于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责令撤除屠宰设施,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如果情节较重,特别是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单位将处于15万以上到20万以下罚款,个人最高可罚款1万元。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数量在10头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必须建立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否则将处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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