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克换金星引出一场冲突
10月16日, 《河南商报》报道,河南郑州一家金星专销饭店,同时出售金星啤酒和奥克啤酒,从而引发两家经销商冲突,近百瓶金星啤酒被砸。
事情发生后,当事双方均展开调查。
16日上午,金星啤酒宣传部部长吕洪涛向商报记者介绍了他们调查的情况。
15日下午,位于郑州市郑上路的天兴园饭庄的老板,用自己店里的金星啤酒从奥克啤酒经销商手里换了一些奥克啤酒。奥克啤酒经销商用三轮车拉着酒走到离天兴园饭庄20多米的丁记餐馆门口时,正好碰上金星啤酒的经销商。虽然是个小姑娘,可这名金星的经销商使劲儿拽住装啤酒的三轮车不让走,并通知了自己公司里的人。在拉扯三轮车的过程中,啤酒筐翻下来,酒瓶呼呼啦啦掉在地上碎掉了,啤酒流了一地。之后,双方销售人员都自称拨打了110报警。
饭店:
签了“专销协议”就会遵守
16日下午,在这两家与金星经销商签订“专销协议”的饭店里,记者看到了金星奥克两种啤酒此时“相安无事”。
“我的‘专销协议’本应在明年年初到期的。”天兴园饭庄的老板坦言,尽管签有协议,但他手中并没有协议的副本。“在两种啤酒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我有权利选择优惠条件更多的啤酒。”他说。
在丁记餐馆,老板称他的确在续签过的“专销协议”上签字,但现在协议还没有经过金星集团的经销商签字认可,应当算没有生效,因此,他应当也可以试销奥克。“我和金星经销商合作了很多年,一直以专销的形式销售的。只要有协议在,我就会遵守协议,只卖金星啤酒。”
专销啤酒能得到不菲的专销费
记者在金星啤酒的“专销协议”上看到,金星啤酒经销商会分期付给饭店一些专销费,对于丁记餐馆这样的小饭店,每年总额在千元以上,此外,如果饭店销量多,还有一些奖励,如送一些免费啤酒、冰柜,甚至装修门头等。而且协议上规定,如果饭店销售其他品种啤酒则不视为专销,若不保证专销,将追回投入费用。
“实行专销并不强迫店主,但如果他们出现摇摆,我们会努力争取他们,若是他们退出专销,我们也不会真把我们为人家做的门头拆下来啊。”吕洪涛解释说,专销只是迎合啤酒行业的“潜规则”,事实上,他认为金星在市场上更多的还是依靠自己的品质,让消费者对自己的品牌认同。
就提供专销费的问题,奥克啤酒品牌总监杨莹也承认,奥克啤酒的经销商也与一些饭店签有这样的“专销协议”,并按照饭店的大小给予一定数额的专销费。“这种情况在几年前就存在,不仅是郑州本地啤酒,外地进来的啤酒也实行专销,而且在饮料行业也都有这样的情况。”
啤酒促销潜规则存在多年
“对不起,我们店里只卖一个牌子的啤酒。”在郑州市一些中低档饭店,消费者前往点酒时常常会听到这样的回答。
16日下午,记者对20名市民进行了随机采访,结果显示,在过去一年内,有80%的
文章来源华夏酒报市民曾经遇到这种状况,明确表示对此反感的有40%。
“厂家与餐饮店签订‘专销协议’,约定通过付给销售商进店入场券、开瓶费、附赠现金或物品等方式,获得唯一促销权和专场销售权。这种排他性‘潜规则’看起来是企业之间的事,实则不然,它首先把消费者排除在外。”河南省社科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认为,主导企业发生竞争的其实并不是企业,而是消费者。消费者既是竞争的对象,也是竞争的评判者。他们并不关心竞争中谁胜谁败,而只关心竞争是否对自己有利,只关心能否通过竞争推动产品质量、价格及服务的改进,获得更多实惠。
“啤酒厂家心中的苦只有自己知道,他们也是被市场逼出来的。但‘专销协议’看似抢占了一个销售网点,有了固定的销售渠道,其实这种做法也会造成消费者的逆反心理,最终损害消费者对品牌的忠诚度。”专家认为,这种啤酒行业争夺销售终端的市场“潜规则”,结果往往以整个行业的形象受损为代价。消费者开始是看猴戏,凑热闹,后来明白了,觉得上了当,就不相信了,结果一了百了,整个行业遭殃。“消费的选择权不应该有啤酒厂家私下敲定,而应由消费者真正当家做主。”
消协:
专销协议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
“这其实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现象,而饭店在为不正当竞争提供条件。”河南省消协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李汉生开门见山表示。李汉生说,一家饭店如果只销售单一品牌的啤酒,不仅限制了消费者选择的权利,也给消费者消费时带来不便。对于饭店的啤酒限牌子消费,李汉生说不仅仅是啤酒,白酒、红酒等整个酒行业,都有类似的限牌子消费的现象。不过他建议消费者,碰到这种被限制消费的时候,消费者可以到外面购买自己所想消费的另外品牌的产品,饭店则不可以对消费者这种“自带酒水”说拒绝。
河南省消协法律顾问、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登巍则认为,饭店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不能同时提供金星和奥克啤酒,故意造成消费者选择单一的商品,这对于来消费的消费者是不公平的。
对于金星啤酒与这家饭店签订的“专销协议”,从《合同法》方面来看没有问题,厂家可以和经销商签订总代理、专营、专销等方面的合同。但这种“专销合同”从《消法》角度来看,对于终端消费群体而言,没有享受到应有的选择权利。
律师:
“专销协议”涉嫌商业贿赂
对于因“专销协议”引发的冲突事件,河南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有关负责人认为,双方签订的“专销协议”的内容,对能不能认定是商业贿赂很重要。所以,在没见到“专销协议”前,这位负责人不愿意发表意见。
不过,这位负责人表示,此前她关注过类似的新闻,浙江就出现过啤酒因为专销到饭店交进场费,被当地工商部门认定是商业贿赂的事件。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如果合同上写有每年专销费用1500元,就可以认定是涉嫌有账外设账的商业贿赂了。”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登巍说,根据相关规定,只要有一方(不管是接收方还是给予方)账外设账,工商部门就可以按照涉嫌商业贿赂查饭店的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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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菲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