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于去年8月15日起在漳州市区设点销售“长城”葡萄酒,主要通过派促销员直接在市区超市葡萄酒柜台促销,或由促销员在漳州市区设点代理配送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向自称湖南地区长城葡萄酒公司业务员购进侵犯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的“长城greatwall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金冠干红葡萄酒300瓶,每瓶购价为15元,进行加价销售,牟取非法利益,购货款为4500元。至案发止,已售出281瓶。当事人利用“长城”品牌的声誉,销售假冒“长城”葡萄酒,造成消费者误认或购买,破坏“长城”葡萄酒的品牌形象。经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依法作出没收在扣的葡萄酒19瓶和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