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华夏酒报消费者到快餐店就餐时自带酒水,被收取了15元酒水服务费,于是将快餐店告上法庭。日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快餐店返还收取消费者的酒水服务费15元。
2006年9月4日,高先生和朋友3人一起到昆明荔源快餐店就餐,结账时因高先生等人携带了饮料,快餐店在收取餐费的同时,还按每人5元的标准收取了15元的酒水服务费。高先生对此有异议,双方发生纠纷,高先生遂诉至法院。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快餐店以店堂告示的形式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并强行收取酒水服务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最后,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50元由荔源快餐店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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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菲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