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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得奖”不得“广而告之”
来源: 温州晚报  2007-10-30 17:27 作者:伟民
  将“评优”、“评奖”等广告词,发布在广告单上进行宣传促销。市区一家葡萄酒专卖店近日被查处,面临被处广告费用1至5倍的罚款。 
  这家专卖店位于市区龟湖路,专门经营某品牌葡萄酒。鹿城工商分局蒲鞋市工商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其酒类广告宣传纸上赫然印有该葡萄酒“2005年在第43届比利时·布鲁塞尔世界葡萄酒评选中获世界金奖”、“产品符合GIA国际绿色产品标准”、“荣获中国名优品牌”等内容,以及消费满多少赠送价值多少的红酒等内容。

  根据《酒类广告管理办法》规定,酒类广告不得出现关于该酒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做广告内容。此外根据有关规定,在各类临时性广告等活动中,不得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者礼品出现。被执法人员进行查处时,经营者廖某还大惑不解。据他称,广告内容全部为事实,都是自己不懂法律造成的。

  工商执法人员介绍,酒类不是国家鼓励消费的商品,广告宣传中如出现诸如“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推介酒类商品的字样,将被处以广告费用1至5倍的罚款。这家经营店已发出广告单2万份,广告经营费大约4000元,执法部门将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  
 
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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