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法国著名香槟生产商Veuve Clicquot Ponsardin 对一家比利时啤酒厂的诉讼案中,欧
文章来源华夏酒报洲最高法院做出如下判决:在特定情况下,香槟这类受保护的名称可用于其他消费品的广告中。
LVMH集团旗下的Veuve Clic-quot和法国香槟与葡萄酒制造者协会对比利时De Landtsheer Emmanuel啤酒厂提起起诉,因为该厂2002在广告中称其新品啤酒为“champagnebier”,突出其类似起泡葡萄酒的品质。
欧洲法院由5名法官组成的陪审团认为,判决的依据是“比较性广告的解释必须对其最有利”。“最高法院的裁决将有助于明晰比较性广告管理法规。比较性广告在美国很常见,在欧盟也日益普及。”律师说。
“欧盟27个成员国对欧盟有关比较性广告法规的应用完全不同,”英国Burges Salmon律师事务所主管知识产权事务的Jeremy Dickerson在判决前说,“法律尚不明确,而欧洲的公司使用比较性广告越来越多,因此,可能得到的任何指导都是有益的。”
欧盟法规关于比较性广告的定义为:明示或暗示自己与竞争者、竞争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一致的广告。2005年,一个比利时法庭曾要求欧洲法院提供解读该法规的指导判例。
近日法院判定:在特定情况下,受保护名称的产品和不受保护名称的产品之间的比较性广告是被允许的。但必须满足一些条件———比较性广告不能利用不公平优势,如商标声誉、商标名称、竞争者的其它明显识别标志或者竞争产品原产地名称。
此案最初在比利时法庭开庭时,香槟酒专业同盟委员会和Veuve Clicquot提出的部分申诉理由为De Landtsheer Emmanuel的这个广告有误导性。
啤酒厂上诉认为,只能接受法院关于停止使用“champagnebier”一词的命令,因为香槟是受保护的欧盟原产地指定名称,只可用于在法国香槟地区制造的起泡葡萄酒。
该啤酒厂在其2001年推出的Mal-heur Brut Reserve啤酒的广告中,宣传该啤酒的酿造方式与起泡葡萄酒类似,为了突出这些特殊的品质,这个酿酒厂使用包括“brut珍藏”、“世界第一brut啤酒”这类词语(Brut是香槟专用词语,意为未加糖的极干香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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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菲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