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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违法生产白酒被罚239.8万
来源:余庆食品安全  2017-08-21 15:37 作者:

2017年7月5日,根据举报,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市管局执法人员对余庆县构皮滩青山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突击检查。发现当事人“贵州大黔朝酒业有限公司”和当事人杨某某合伙以每年108000.00元的租金租赁青山酒业公司除酿酒车间以外的全部场地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加工白酒。2017年8月10日,余庆县市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239.8万元的行政处罚。

详细案情回顾

当事人贵州大黔朝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与自然人杨某某系合伙关系,于2017年2月20日,由贵州大黔朝酒业有限公司与余庆县构皮滩青山酒业有限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协议,以每年108000.00元的租金租赁青山酒业公司除酿酒车间以外的全部场地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由杨某某从其龚妻某某投资经营的“贵州仁怀市大黔朝酿酒作坊”运来价值128000元的散装白酒8吨,从贵阳兴盛包装有限公司等单位订购一批价值72200.00元并标有“洞藏老坛酒”、“酒醅原浆酒”、“非卖品”等字样的纸箱、手提袋、酒瓶相关材料;由贵州大黔朝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以每月3000元的工资聘请吴某某负责生产管理及技术指导,并在当地以女工108.00元/天、男工120.00元/天雇请黄某某等8名工人进行灌装,并使用蕃薯粉、陈醋、食品添加剂、楚(黄)纸等材料包装“洞藏老坛酒”、“酒醅原浆酒”。至案发时止,共计生产加工标有“非卖品”的各种规格“洞藏老坛酒”成品1612件,其中规格为:1×500mL×6瓶/件的有1159件、销售单价为100.00元/件,1×500mL×12瓶/件的有298件、销售单价为200.00元/件,1×1000mL×12瓶/件的有3件、销售单价为400.00元/件,1×1500mL×9瓶/件的有147件、销售单价为300.00元/件,1×2500mL×4瓶/件的有5件、销售单价为200.00元/件;生产加工“酒醅原浆酒”成品180件,其规格为1×500mL×6瓶/件,销售单价为100.00元/件;半成品有2059瓶,其中:1×500mL/瓶的有1528瓶,1×2500mL/瓶的有531瓶。2017年5月15日,吴某某以200.00元/件的价格销售1×500mL×12瓶/件的“洞藏老坛酒”50件,获利2300.00元。到被查获时止,当事人生产加工“洞藏老坛酒”、“酒醅原浆酒”成品共计1792件,按其销售价计算,货值金额为239800.00元。

上述事实有《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执法检查图片、证人证言、《情况说明》、销售货运单、《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2017年8月10日,县市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余市管行处听告字【2017】24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理由。县市管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无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生产加工白酒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300元;

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及半成品等物品(见《财物清单》第10号);

3.处罚款¥239.8万元。

普法小贴士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编辑:张瑜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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