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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酒老板低价买入大量假名酒 被判销售伪劣产品罪
来源:梅州日报  2017-08-17 14:21 作者:黄义涛 黄胜波

“你卖不出去退还给我没事,我送去罗岗、大坪很好卖。”这是做白酒生意的何某遭遇商家退货时说的话。2013年以来,何某向兴宁、五华等乡镇小店推销名牌白酒,做得风生水起,后来却被公安民警查获,这是怎么一回事呢?日前,梅州中院依法对被告人何某销售伪劣白酒一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何某最终获刑三年,并被处以十多万元罚金,贪一时之利既要坐牢还被罚款,这笔“生意”算是彻底“砸”了。

2013年,何某在兴宁某地开了一间主要经营酒水和饮料的商店。同年,何某在一次酒会上认识了湖北某酒业公司的推销员赵某。赵某向其介绍了自己公司经营的各种名牌白酒,销售价格比市场上正常进货价低很多,如30年的“赖茅”市场上正常售价是150元/瓶,而赵某提供的进货价是21元/瓶,何某听着很是心动。两人相谈甚欢,便留下联系方式开始业务往来。双方通过电话商议白酒的品种、价格、数量,达成口头协议后,赵某通过物流把货发给何某,何某则将货款汇到赵某所在公司老板李某的银行账户上。何某通过这种方式,大量低价购进“赖茅”“泸州老窖”“贵州迎宾酒”“茅台镇王子酒”等白酒,并将这些白酒堆放于出租屋内,然后由其本人驾车载到兴宁、五华等地的小商店销售,每箱以购进价加价50%-60%,散量几瓶则加价100%推销给店家。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间,何某从赵某处进货大约1800箱,每箱6瓶装,金额达20多万元,已售完三分之二,即大约15万元货款,利润大约50%,何某从中牟利七八万元。

2016年6月29日,兴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在何某出租屋内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伪劣白酒一批,经核算,查获的白酒中其在该酒业公司处购买的进货金额为19432元。除了查获的白酒外,其他购买的白酒已全部销售完毕。同日,何某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

经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测认定,李某经营的湖北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不合格,以酒精勾兑调配白酒标称固态法白酒的事实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经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检验认定,何某经营销售的湖北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类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经查,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间,何某支付给该酒业的老板李某白酒进货金额共计220320元。2017年3月1日,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向兴宁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中,何某表示自己也曾怀疑过这些低价名牌白酒的质量问题,但赵某说这些白酒都有“三证”,且自己贪图这些酒进货便宜,转手销售利润大,加上没有消费者投诉质量有问题,所以铤而走险购进这些低价名牌白酒。后经赵某交代,这些具有“三证”的白酒是该公司从外地购买食用酒精、基酒、香精香料,勾兑调配而成的,然后贴牌加工生产,生产的白酒成品外包装与市场上真酒一模一样,最后再推销给各代理商。

兴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且销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被告人何某归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444元,查获的涉案价值19432元的不合格白酒予以没收。何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张瑜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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