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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瓶“高级洋酒”、92640瓶“青岛纯生”全是冒牌货
来源:东方网  2017-04-25 14:06 作者:
你想过在餐厅、酒吧点的“青岛啤酒”竟是商家回收酒瓶后灌装再上市销售的吗?4月24日上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案件,被告人马某涉嫌低价向他人购买假酒饼对外销售牟取非法利益被公诉,马某被抓获时,在其涉案仓库中被查出3860箱“青岛啤酒”和其他大量待售的“芝华士”“黑牌”“轩尼诗”“马爹利”等。

356瓶“高级洋酒”、92640瓶“青岛纯生”全是冒牌货

马某从2011年开始接触酒类生意,从事个体经营,他在松江区租下涉案仓库从事酒类批发及零售业务,并以自己开设的经营部名义对外销售经营。

法庭审理查明,自2015年2月起,马某前后数次接受他人向其销售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洋酒数十箱(每箱12瓶),这些品牌的洋酒涉及芝华士威士忌、黑方、马爹利、杰克丹尼、轩尼诗、皇家礼炮等。马某均以现金方式支付。

同年8月,马某在市场上看到有人在销售类似青岛啤酒的啤酒,生意不错,遂起了销售这种啤酒的想法。于是,马某主动打电话给经销人员订购,总共订购了二车共计4800箱(每箱24瓶),购买价格为每车45000元,折算下来每箱约19元,每瓶约0.8元。

2015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在马某住所地将其抓获,并在其位于松江区的租赁仓库及店铺内查获准备用于销售各种酒类:芝华士威士忌146瓶、黑方98瓶、轩尼诗72瓶、马爹利12瓶、杰克丹尼24瓶、皇家礼炮6瓶、青鸟啤酒3860箱。

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的酒品中,除了在马某店铺内出样所用的2瓶黑方洋酒是真的以外,其他洋酒与啤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该批货物对应的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总计47万元。

明知非正品却购入并销售 普通消费者难识别

庭审中,马某对其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洋酒部分予以认可,但对该案中啤酒部分的事实有异议。对于他销售的“青岛啤酒”,马某辩称,涉案啤酒是厂家使用青岛啤酒的回收酒瓶重新灌装的,使用的是厂家自己的注册商标,出具了正规的手续,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和检测报告等,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啤酒,因此不属于假冒“青岛啤酒”注册商标的商品。

据马某回忆,该批形似“青岛啤酒”的啤酒是由厂家的业务员上门推销的,当时他们提供了齐全的手续,并称该批啤酒均采用回收利用的正版青岛啤酒酒瓶,虽然初看起来和正版的青岛啤酒外包装和瓶贴差不多,但瓶子是符合国家提倡的环保利用,是“打擦边球”行为。

马某认为,涉案批啤酒虽然是是便宜的酒,但却也是正规的、可食用的酒,并没有侵犯青岛啤酒的注册商标。

普陀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是否构成被指控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必须根据该罪的法定构成要件,结合具体事实加以分析。

马某主张涉案啤酒是在回收的他人酒瓶上(上面有无法去除的浮雕商标)粘贴上自己的商标,这一行为确实与那些主动加工模具,在啤酒瓶上刻上“青岛啤酒”、“TSINGTAO”商标的行为有所不同。本案中的涉案啤酒,其纸质瓶贴上的商标并未覆盖住“青岛啤酒”、“TSINGTAO”浮雕商标,而上述浮雕商标与其纸质瓶贴上的商标相比,字体较大、更为醒目、清晰可见。虽然涉案啤酒生产商在瓶贴上标注“容器文字或图案与产品无关”、“本容器上的字样与本产品无关”这样的说明,但这些字的字体与“青岛啤酒”、“TSINGTAO”的商标相比极小,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且以普通消费者的识别水平来说,难以区分。

此外,马某有较长时间从事酒类销售的经历,他知道正品酒类的商场价格和进货渠道,却在明知涉案啤酒并非正品青岛啤酒的情况下购入并进行销售,应该知道正品青岛啤酒的大致购入价格,由此可以看出其有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观故意。

普陀法院当庭宣判,马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编辑:张瑜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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