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对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木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昆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之规定。
昆明市环保局于1月26日告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公司于1月28日向环保局递交了《关于昆环罚告字〔2016〕1号文件的陈述说明》。公司请求不予行政处罚,主要理由如下:1.由于天气原因和土地遗留问题,导致公司未按照搬迁计划于2015年底完成;2.富民新建项目预计2016年3月底4月中旬投料试生产,投料试生产后现工厂将停止运行。3.搬迁期间,公司生产过程中将做好燃料燃烧控制,做到达标排放。
经会议讨论研究,环保局认为上述理由不影响对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二万元(20000.00元)。并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