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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法规拟抑制打假牟利
来源:新食品葡萄酒评论家  2016-11-22 15:22 作者:大风
近日,一则深圳300多家烟酒行因商品中文标签缺失而遭到起诉的新闻,让进口葡萄酒重新审视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作为常年客观存在的现象,表明国家相关法规和商家的经营活动都存在不合理之处。目前葡萄酒行业对职业打假的行为持什么样的态度?为此记者采访了多位专业人士。

没有中文标签如何进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此外,在部分特殊情况下,没有中文标签的葡萄酒仍可以合法进关。《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则附则提到:进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离岛免税除外)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我国企业驻外人员等自用的食品,可以申请免予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旅客携带入境及通过邮寄、快件等形式入境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酒会的样品、赠予经销商的礼品或样品葡萄酒可不贴中文背标。另外,旅客海外购物自带的葡萄酒,也可不贴中文背标。除此之外,所有进入中国流通领域的进口葡萄酒,必须贴有合规的中文背标。

上海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葡萄酒进口商告诉记者,沿海大大小小的港口十分多,个别小港口的确存在监管不严的现象,通过打点关系可以放行没有中文标签的葡萄酒,但毕竟触犯法律,这种情况不多见。

水客自身携带货物进关的情况应该所有酒商都有所耳闻,特别是一些名庄酒,为了避免昂贵的关税而采取这种方式。但大多数的水货都在小范围交易,不会在市面上公开售卖,因此不会明目张胆的扰乱市场。

另外,据这名酒商介绍,有些进口商在印刷中文标签的时候会选择容易撕掉的标签材料,贴完中文标签海关放行后,再撕掉中文标签进行销售。如此操作在报关清关环节是完全合乎规定的,而后续商家的撕标行为则非常难以监管。

不贴中文标签主要为隐藏产品信息

那么,为什么商家一定要通过种种方法进口没有中文标签的葡萄酒呢?

中文背标对于消费者来说尤为重要,因为葡萄酒市场纷繁复杂,品牌数不胜数,主要的酿酒葡萄品种也有数百种,各大葡萄酒产国、产区的法律法规不尽相同,葡萄酒的风格、价格等也差别甚大,这些对于普通的消费者来说难以辨别。

进口葡萄酒的中文背标要求必须包括净含量、酒精度、原料、灌装时间、葡萄酒名称、进口经销商名称、进口经销商地址、原产国、产区等信息,是消费者获取产品信息的直观通道。个别酒商售卖没有中文标签的葡萄酒,以此蒙混不了解情况、不懂外文的消费者,以信息不透明牟利。

上海这名进口商还告诉记者,他的客户有时候也会要求发送没有中文标标签的葡萄酒,主要是害怕下游客户通过中文标标签上的进口商信息找到进口商直接进货,破坏了原有的供应链,而且信息不透明的产品在经营操作上也有更大的空间。选择不贴中文标标签对这些经销商来说也是一个被动之举。

职业索赔是代替政府职能还是敲诈?

政府监管部门的空档给了职业打假人操作的可能,职业打假的行为对市场规范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各方观点不一。深圳市葡萄酒行业协会会长武运平表示:明知标签瑕疵,为获取十倍赔偿进行购买,以此为业,这种行为是不诚信的行为,不利于良好市场秩序的建立,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葡萄酒行业协会法律顾问王劲松认为,职业索赔人与普通消费者不同,并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人请求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因有违诚信原则,法院应不予支持。商品要标注的事项非常多,并不是每一个标签瑕疵都会影响商品安全、误导消费者。

龙泽上谷总经理、城市窖藏创始人李欣新认为,职业打假的出发点就有问题,它是以索赔为目的,不是以市场规范为目的,所以对市场根本谈不上任何帮助。所谓对市场的好处和坏处是以消费者为主体的,管理机构的要求要以消费者能否更好地辨别产品为主导,细微的标签标注差异对消费者影响不大,监管机构应该以增加流通、增加消费为目的,预防对消费者有损害的产品流入市场,而不是因为细微的标签差异对商家严刑拷打,执法重点的偏颇让职业打假有可乘之机。

BSV葡萄酒产业联合体董事长潘汝显第一时间回应:消费者食品安全大于天,职业打假虽然目的不纯,但是不可否认这个群体具有啄木鸟式的对市场公开卖假冒伪劣食品行为有清理作用,也可以震慑以前公开卖假货的不良商人。在执法部门力度不够的情况下,职业打假无可厚非,某种程度上社会应该支持。

中国红酒网总裁董树国表示,“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行业不规范,酒商有违规漏洞行为,好意思怪别人打假吗?被打假被受惩罚都是有法律依据的,这不是打假人在“敲诈”,而是法律的约束力在惩罚。打假的人多了,对规范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让不法酒商有一次冷静的觉醒,甚至倒逼国家出台严格的《酒法》,使整个行业良性发展,不是什么坏事。

政府监管尚需完善

任何在市面上流通的问题产品的监督管理理应交给相关政府部门来做,但为何民间自发性、商业性的打假行为有这么大的可操作性?政府部门是如何监管这些标签存在问题的葡萄酒的呢?记者在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处了解了部分情况。

目前,市场监管主要施行“宽进严管”的事中监管、事后监管,监督的主要方式是组织实施流通食品的安全巡查,针对风险程度高、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等重点食品开展抽样检查,接受群众举报等。

市场监管的难度也不小,市面上流通的酒水食品种类、批次、数量都比较庞大,巡查和抽检的工作量随之增长。而且抽检结果报告时间也相对滞后,标签不合规定还好说,如果是真的产品质量有问题,待质量检测结果出来以后,相应产品已经没有库存或下架了。

监管执法人员不足是主观原因,很多基层监管部门只有个位数的执法人员,有限的执法人员难以承担繁重的市场监管任务,执法人员认识不足亦是需要改进之处。

完善法规,两部法规拟抑制打假牟利

随着争议声日渐增多,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也在进行。国家工商总局几月前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一条款中就明确,“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如果征求意见稿最终实施,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行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有职业打假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表示,尽管目前尚在征求意见,但是一些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已将这一征求意见作为重要参考。

而在职业打假重灾区的深圳,今年10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这一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受理关于食品安全问题投诉时,发现投诉人存在超出合理消费或者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应当终止调查,并对投诉人进行规劝”。

如果这一草案得到实施,通过大批量购买产品来博取赔偿的行为也将得不到执法部门的支持。相应地,职业打假人这一随着法律实施而衍生出来的庞大群体,可能因此而萎缩、没落。

编辑:张瑜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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