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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超市因销售过期啤酒被罚5万元
来源:半岛网  2016-10-13 16:55 作者:孙贴静
昨天,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周拍案”曝光一个典型食安案例。青岛某商业有限公司向市民销售了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啤酒,被食安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324元,并罚款50000元。

2016年1月,青岛市市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举报,称在青岛某商业有限公司发现大量过期食品,要求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接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联系举报人,并对其称刚从青岛某商业有限公司购买的“雪花纯生听330ml*6”啤酒进行了初步调查,该啤酒生产日期为2015年2月2日,保质期360天,已经超过保质期。随后执法人员进入到青岛某商业有限公司卖场的啤酒销售区进行现场检查。在啤酒销售区现场,执法人员未发现已过期的“雪花纯生听330ml*6”啤酒在售。后执法人员来到青岛某商业有限公司仓库。在该仓库,执法人员发现了与举报人购买的“雪花纯生听330ml*6”同一生产日期的同类啤酒96提,执法人员当场要求青岛某商业有限公司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经查,青岛某商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向举报人销售了9提生产日期为2015年2月2日,保质期360天的“雪花纯生听330ml*6”啤酒,该啤酒销售价格为36元/提,共计324元。举报人在购买了该“雪花纯生听330ml*6”啤酒后,未离开食用,直接到当事人处投诉要求赔偿。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雪花纯生听330ml*6”啤酒的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青岛某商业有限公司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24元;2、罚款50000元。

匿名举报也可能获奖

“市民举报的食安问题,一经核实无误,同样可以获得食安举报奖金。特别是我们加大了食安举报奖金发放力度。”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作人员说,根据青岛市出台的《青岛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被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举报人举报的详细程度,举报人可获得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10%-20%不等的奖励额度。每次举报奖励最低金额不低于300元,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同级食安委批准,可不受此限制。此外,青岛市民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给予奖励。

青岛市民可拨打电话12331举报。同时也可以关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官方微信qd12331,在页面的最下面一行中找出“微服务”,轻轻点一下,就会出现“我要举报”一栏,点击“我要举报”就会自动进入举报系统,市民按照上面要求填写投诉举报信息即可。

编辑:张瑜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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