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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超市售中粮集团“自认证”葡萄酒被判赔
来源:法制晚报  2016-10-12 16:54 作者:杨国华
中粮集团在下属公司生产的“长城天赋葡园”系列干红葡萄酒的外包装盒子上,印有“长城天赋葡园质量标准认证、中粮长城葡萄酒技术委员会官方认证”字样。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证实,现行国际标准中并无天赋葡园质量标准,中粮长城葡萄酒技术委员会并非批准的认证机构。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销售“长城天赋葡园”系列干红葡萄酒的华联超市翠微路分公司、华联公司应对消费者赵某作出三倍赔偿,理由是构成消费欺诈,且超市未尽审查义务。

 

中粮出品葡萄酒被指质量标准认证无依据

2015年3月17日,赵某从华联翠微路分公司购买“长城天赋葡园珍藏级干红”3瓶,单价为375元/瓶;“长城天赋葡园高级精选干红”2瓶,单价为175元/瓶;本次购买5瓶涉案商品,赵某共计花费1475元。

上述商品外包装盒子上均印有“长城天赋葡园质量标准认证、中粮长城葡萄酒技术委员会官方认证”字样。

对于上述两个认证,赵某咨询了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2015年4月8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向赵某作出【2015】第19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主要内容为:“中粮技委”不是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

2015年4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向赵某作出【2015】第10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主要内容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管理的现行国家标准中无天赋标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赵某认为:根据上述认证条例以及主管部门的答复,该葡萄酒所宣称的两项认证并无任何依据,属于虚假宣传。

商家:该认证系生产企业内部评定

经海淀工商局甘家口工商所调解未果后,赵某将华联翠微路分公司、华联公司诉至法庭,要求华联翠微路分公司对涉案商品退货退款共计1475元;华联翠微路分公司赔偿4425元;华联翠微路分公司负担误工费1000元;华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华联翠微路分公司、华联公司承担诉讼费。

在庭审中,华联翠微路分公司、华联公司共同认为:华联翠微路分公司已经在进货流程中查验了生产商提供的相关资质证明,尽到了合理限度的审查义务,赵某并没有因其所购买的产品造成人身及财产上的损失,请求法院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两家公司辩称,涉案商品外包装上标注的长城天赋葡园质量标准认证和中粮葡萄酒技术委员会仅是生产企业对生产产品的内部评定,并不涉及企业违法设立认证机构并对外进行收费认证的活动,也不对外评定其他产品,因此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约束,也不违反该规定。

两家公司认为,目前法律并未对认证二字在产品的标签标识上作出禁止性规定,涉案产品的宣传,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天赋标准认证具有其内部的企业依据,而并非虚假宣传。生产企业内部设立中粮技委并制定出长城葡萄酒专业品质等级标准,而该标准是长城葡萄酒的内控标准,提出了不同产品质量等级的要求,并适用于长城葡萄酒的所有产品,其中包括涉案产品的等级划分。

商品现状部分网店暂时缺货

根据长城葡萄酒官网登记的一部4008506506全国客服电话,记者试图查询“中粮长城葡萄酒技术委员会”联系方式,但客服人员表示只负责售后,无法提供该机构的联系方式,并建议记者通过114进行查询。

对于目前“天赋葡园珍藏”与“天赋葡园高级”两款酒是否还在使用上述认证,工作人员表示会有专门人员给记者答复,截至发稿,尚未接到回复。

记者登录天猫“我买网官方旗舰店”咨询,客服人员表示,目前上述两款酒缺货,缺货原因未告知,记者在天猫与京东电商平台看到,上述两款产品目前均有商家销售,其显示外盒包装上依然贴有上述认证标签。

法院:易使消费者误解超市未尽验收义务应赔偿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华联公司、华联翠微路分公司称中粮技委不是独立法人,隶属于中粮酒业有限公司。天赋标准是由中粮技委制定,该标准未在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法院认为:华联公司、华联翠微路分公司答辩称中粮技委是生产企业对生产产品的内部评定,并不涉及企业违法设立认证机构并对外进行收费认证的活动,也不对外评定其他产品,但生产企业将内部评定的机构和内部评定的标准印刷在对外销售的商品外包装处,致使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时易陷入误解,并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华联翠微路分公司作为正规的经销商,其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时理应对其销售商品的品质,包括对商品的外包装、产品描述等表面特征尽到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华联翠微路分公司在本案中未尽到法定限度内的检查验收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此,法院一审判决赵某退还华联翠微路分公司、华联公司所购5瓶长城天赋葡园系列干红葡萄酒;华联翠微路分公司、华联公司退还赵某货款1475元;判决华联翠微路分公司、华联公司支付赵某赔偿金4425元;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华联翠微路分公司、华联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华联翠微路分公司、华联公司共同认为:涉案产品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隐瞒事实,不存在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故不应认定为欺诈。

终审法院认为,生产企业将内部评定的标准印刷在对外销售的商品外包装处,亦会使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时陷入误解并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华联翠微路分公司对商品的外包装、产品描述等表面特征未尽到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6年4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律解读消费者可举报认证组织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认为:消费者因为认证而导致重大误解购买了有关产品,可以起诉产品销售者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支付的相应价款,因为“消法”等法律规定:生产者应该与销售者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因此,消费者也可以起诉葡萄酒生产厂家,要求厂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葡萄酒的生产商是中粮集团或者中粮集团的子公司、分公司,则消费者也可以直接起诉中粮集团。

对于中粮长城葡萄酒技术委员会能否承担法律责任,杨兆全律师说:如果中粮长城葡萄酒技术委员会是经过合法注册成立的认证机构,则该委员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未经过国家认证管理部门的备案或者批准,则该认证委员会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实体属性,即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消费者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对该组织依法取缔,并对成立该组织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编辑:张瑜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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