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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夫妻养猪场内制售假“西凤酒” 同伙五人均被判刑
来源:中国食品科技网  2016-09-20 17:41 作者:
原本在长安区租住场地靠养猪谋生,但为了获取更大经济利益,来自河南周口的两夫妻选择了铤而走险,以经营养猪场为幌子,背地里却干起了生产(勾兑)销售假冒伪劣白酒的非法勾当。2015年12月11日,被告人王福军夫妇生产伪劣“西凤”系列白酒的窝点被公安机关依法取缔。日前,西安市长安区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福军、党春芳等五人十一个月至一年又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生计知法犯法,初尝做假酒“甜头”

2010年,被告人王福军夫妇在长安区大兆乡养猪时,开始在西安市内的饭店拉剩饭、剩菜,同时也收购饭店里的酒瓶、酒盒、酒箱等废品。后来有河南、安徽口音的人,到被告人王福军的养猪厂回收这些高档酒的酒瓶、包装盒和包装箱等。慢慢的,王福军结识了经常来回收高档酒包装做假酒的河南信阳人老何(身份不详)。因为知道做假酒违法,起初王福军夫妇并没有动心。但在2013年底,由于被告人党春芳出车祸后需要很多钱治疗,加之孩子上学,在将养猪场搬到长安区引镇街道后,经济拮据的王福军夫妇开始知法犯法——帮老何勾兑假酒。由老何把低档酒送到王福军的猪厂后,王福军夫妇按照老何教的方法制作假酒,然后老何来猪厂拉成品假酒,每件给王福军夫妇250元。就这样,王福军夫妇在卖给老何大概70件劣质白酒后,初尝到做假酒的甜头,获得了约1.7万元受益。

自立门户,建起生产销售劣质白酒“黑窝点”

尝到做假酒甜头的被告人王福军、党春芳夫妇,渐渐不满足于仅分得计件收益,为了获取更大利益,已经掌握造假酒“方法”的他们从2013年8月开始自立门户。通过在西安周边的酒店、饭店回收酒瓶、酒盒、包装箱等材料,从老何处购买瓶盖,又联系“野广告”私刻“长安”、“渭南”、“军区”、“盛崇”等字样的封条印章,在批发市场购买用于生产伪劣白酒的低端白酒(包括太白酒、四川老窑酒、绵竹酒、尖庄酒等),就这样被告人王福军、党春芳夫妇以经营养猪场为掩护,在养猪场内建起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酒的一条龙“黑窝点”。生产的伪劣白酒涉及“陈酿西凤酒六年”、“华山论剑西凤酒十年”、“国花瓷西凤酒十二年”、“陈酿西凤酒十五年”、“华山论剑西凤酒二十年”、“西凤酒特壹号”(俗称红西凤)、“西凤三十年”、“五粮液”、“国窑1573”等多种中高档白酒,其中以西凤系列白酒为最多。到2014年在长安区大兆街办租住场地收购废品的被告人李黑娃(在逃)、党秋芳(党春芳的妹妹)夫妇也开始加入其生产伪劣白酒的队伍,并负责为其提供生产伪劣白酒所用的酒瓶、酒盒、包装箱等包装材料(亦系收购所得)。2015年10月,被告人党春芳联系其河南老乡被告人冯纷纷,冯纷纷又电话联系陈梅梅。在利益的驱动下,被告人冯纷纷、陈梅梅明知王福军、党春芳夫妇在其经营的猪场内生产(勾兑)伪劣白酒,两人仍然参与了伪劣白酒的生产过程,负责为其清洗酒瓶、粘贴封条、清理修补酒盒、包装酒盒、包装成件等,而被告人王福军、党春芳夫妇则负责按比例勾兑、灌酒,王福军还负责联系买主(商家)送酒、算账等。

窝点被取缔,“黑作坊”查获伪劣白酒345箱

2015年12月11日,由公安长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提供线索,转至该局引镇派出所进行侦查,被告人王福军、党春芳、冯纷纷、陈梅梅被抓获。12月14日,被告人党秋芳落网。公安机关在王福军夫妇经营的养猪场以及其存放伪劣白酒的“某某杂食店”内先后查获“陈酿西凤酒六年”、“陈酿西凤酒十五年”、“华山论剑西凤酒二十年”、“国花瓷西凤酒十二年”、“西凤酒特壹号”(红西凤)、“国花瓷西凤酒三十年”、“国窑1573”、“五粮液”等伪劣白酒累计345箱,其中“陈酿西凤六年”299箱,价值36.6万余元。

法院审理,五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长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福军、党春芳、党秋芳、冯纷纷、陈梅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没有生产资质和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生产制作假酒,其行为已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被告人以销售为目的,生产伪劣商品,但尚未销售,属犯罪未遂,可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名成立,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福军、党春芳发挥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党秋芳、冯纷纷、陈梅梅发挥辅助作用,系从犯,比照主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党春芳、冯纷纷、陈梅梅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因共同犯罪中,党春芳相比王福军作用相对较小,量刑时可予区别。

据此,长安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福军、党春芳、冯纷纷、陈梅梅、党秋芳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王福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党春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冯纷纷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陈梅梅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党秋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涉案假酒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直接上缴国库。

宣判后,由于被告人不服判决,目前案件已上诉至西安市中院。

编辑:王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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