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备案信息制作并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条例还规定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了日常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培训指导、隐患排查、信用记录、举报奖励和保护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理、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等监督管理制度。
条例明确了申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条件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条例规定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同时规定了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种类。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乳制品、罐头制品;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对食品小作坊违法生产上述五类食品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食品等物品外,还可处最低一万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