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仓库查出假茅台
某餐饮公司在京经营着一家酒店。2012年3月20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协同其他单位人员进行联合执法,在该酒店的库房内查出43瓶假茅台酒,其中包括42瓶“贵州茅台”53度酒和1瓶售价昂贵的50年陈酿,非法经营额近18万元。此外,还发现了其他品牌假酒。
与工商机关一同到场的还有茅台公司的一名打假员。打假员现场出具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表》,详细记载了被查处的43瓶假茅台的生产日期和瓶号等信息。
根据目前工商机关查处售假行为的通常做法,判断酒的真伪一般只看包装,只要包装是假的,即认定为假酒。工商部门通常会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商家进行处罚。
2012年11月22日,朝阳工商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酒店销售侵犯茅台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酒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
工商执法时,酒店所属餐饮公司称,43瓶假茅台均从一家老牌茅台酒经销商处购得,并在受到处罚后以原告身份将该茅台酒经销商告上法院。餐饮公司起诉要求茅台酒经销商赔偿其遭受行政处罚的5万元损失,并另外索赔20余万元。
老牌经销商售假酒?
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委托代理此案,该所的刘鹏律师通过查阅案件材料、与被告负责人沟通,查明了以下情况:被告作为茅台酒北京地区知名的经销代理商,从未有过销售假酒的不良记录。被告自2001年以来已销售400吨、80万瓶茅台酒,每一瓶都会附随一张质保卡,卡上会登记该瓶茅台酒的生产日期、批号和瓶号。查处的43瓶茅台酒中,登记信息能对上的保证卡却只有20张。
原告公司自2005年起从被告处采购茅台酒,距工商查处前最近的两次采购为2010年7月15日“贵州茅台”53度酒120瓶、2011年1月15日“贵州茅台”53度酒60瓶,这两次采购原告方也提供了发票。
另外一瓶50年陈酿,原告在接受工商人员询问时自称于2005年8月31日从被告处购得,但瓶身上喷涂的生产日期却显示为2005年10月,显然不属实。
作为被告的茅台代理商非常肯定,这43瓶假茅台肯定不是他们销售给原告的,关键是如何令法庭相信并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