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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外包装无生产日期 超市被罚货款10倍赔偿金
来源:平安广西网  2016-04-21 16:08 作者:
在超市购买的酒只有撕开外包装,才能看到生产日期,消费者怀疑自己买到了假酒。投诉后,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对超市进行行政处罚,据理力争的消费者又将超市起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十。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消费者的诉求,超市为此赔偿了1.5万余元。

2015年6月,阳先生在南宁市星光大道一家超市购买了6瓶酒,共花费1368元。回到家后,阳先生没有找到生产日期,只看到外包装上写着“生产日期见瓶盖喷码”,但外包装全封闭,也无透明窗,若想知道生产日期就只能撕坏包装盒后才能看到,而撕开封闭包装盒又无法复原封闭状态。

“难道我买到的是假酒?”阳先生觉得这样的标示很让人费解,他随即上网查询相关法律规定。结果发现,《食品安全法》第42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上应当标明有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而《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如果透过外包装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等。这些规定表明,预包装饮料酒标签对于生产日期等强制标示内容的标注,必须让消费者清晰明确地看到并便于查找。阳先生便找到超市进行询问及要求退款赔偿,但均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随后,阳先生向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投诉。很快,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就答复了阳先生,称阳先生购买的酒外包装不易于开启识别,也不能透过外包装物清晰地识别瓶身上有生产日期喷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同时,相关部门已对产品销售者进行行政处罚。

2015年9月,阳先生又一纸诉状将该超市起诉至江南区法院要求民事赔偿。

阳先生说,超市销售的酒的标识(看不见生产日期),明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同时,超市也没有尽到食品经营所必须的审查义务,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超市应退一赔十,即退还他的货款1368元,并10倍赔偿即13680元,两项共计1.5万余元。

“酒是陈的香,不能以普通食品的标准来衡量。”对于阳先生的指控,超市辩称,首先,涉案产品有合法的生产商来源。作为食品经营者,在采购过程中他们已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生产商贵州某酒业公司的生产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履行了查证验证义务,确保所采购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次,他们所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为,涉案食品经贵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显示合格,有合法的检验报告。此外,白酒类产品有其特殊性,存放时间越长久,酒香越香醇。涉案白酒已经在外包装上标识是十年陈酿,生产日期在瓶身已经喷码标识了。外包装之所以没有喷码,是因为该外包装的材质以及颜色的如果喷码后会产生识别不清的情况,所以就只在瓶身上喷码。即使涉案食品的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也应该视为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造成消费者误导的产品标签瑕疵,而非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庭审后,阳先生现场拆开一瓶酒的外包装盒。经阳先生和超市方一起查看,超市所指的生产日期喷码显示为“20114-03-18-G018”。

江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而涉案酒当属预包装食品,该商品未在包装的标签上标明生产日期,在不拆除外包装的情况下无法辨识,为此,该超市已于同年9月被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另外,庭审后阳先生拆开一瓶酒的生产日期喷码显示为“20114-03-18-G018”,该喷码并不能反映出产品的生产日期,故6瓶涉案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可认定公司方存在明知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的情形,作为该食品的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超市符合明知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的情形,因此阳先生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10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超市赔偿阳先生货款1368元,并支付阳先生货款10倍的赔偿金13680元。

编辑:张瑜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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