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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无生产日期 商家拒赔偿 法院判退货
来源:山西法制报  2016-03-14 14:14 作者:赵晓燕
吴某在某超市买了瓶白酒,后发现所购白酒无生产日期,吴某遂要求超市退款并赔偿。近日,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对这起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某超市退还吴某货款468元;吴某退还所购30年陈酿青花瓷白酒一瓶。

2015年11月16日,吴某在太原市一家超购买了48度三十年陈酿青花瓷500ml酒一瓶,后发现无生产日期。于是,吴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超市退还购买商品款468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4680元。某超市辩称,涉案商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没有对原告吴某造成损害,只是存在标签的瑕疵;超市并非明知标签瑕疵,且尽到了对商品的验收和审查义务,标注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吴某不是合法的消费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消费者是相对于生产经营者的概念,原告购买案件所涉商品,只要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被告现无证据证明原告购买48度30年陈酿青花瓷酒的行为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所以被告所述原告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法院不予支持。该案所涉商品未经权威的检验机构认定为不安全食品,亦无证据证明该商品可能会对人身造成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所以,该案所涉商品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在标签上注明生产日期,应属于食品标签标注存在瑕疵的食品,不能仅因为在标签标注方面存在瑕疵就认定为不安全食品。综上,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所购商品款468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同时原告应退还被告所购商品。

法官点评

通过该案,提醒消费者面对三无产品,应主动抵制,维护自身生活质量的同时保护消费环境的安全。同时,商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在生产与销售过程中,应依法生产销售合格优质产品,保证市场经济工作的有序进行。

编辑:张瑜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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