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昆明日报》刊登了“晋宁县规划局发布的行政许可撤销公告”。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四)的规定,晋宁县规划局决定于12月22日起,依法撤销百威英博(昆明)啤酒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千升啤酒一期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53012220145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530122201453号)。许可证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失效。
据了解,2014年6月17日,百威英博(昆明)啤酒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千升”啤酒项目在晋宁工业园区宝峰基地举行开工仪式,昆明副市长王春燕以及蔡德生、岳为民、普鸿昌等县领导出席开工仪式。之后关于该项目的报道一直没有断过。2015年6月8日,晋宁县食药监局与晋宁县工业园区管委会部门工作人员深入百威英博(昆明)啤酒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千升工程项目建设现场进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许可受理前的帮扶工作。这是记者在晋宁县政府官方网站里搜索到的最近一条关于该项目的政府公开信息。但为什么要取消该项目的许可证,并没有相关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