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20日电(新华社记者姚润丰)面对干旱缺水愈演愈烈的严峻局面和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形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于今年2月26日正式颁布实施。水利部副部长刘宁20日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举行的《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抗旱工作的法规,标志着我国抗旱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条例》明确的一系列措施将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抗旱保障能力严重不足的状况。
干旱缺水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刘宁介绍,我国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仅2160立方米,不足世界人均水平的1/4。更为严重的是,北京等13个北方省(区、市)耕地占全国的40.2%,而水资源量只有全国的9.2%。地区之间水土资源组合的不平衡,使干旱缺水在许多地区成为一种经常性的自然灾害。据国家防总统计,从1950年至1990年的41年间,我国有11年发生了特大干旱,发生频次为26.8%。而从1991年至2008年的18年间,我国就有7年发生了特大干旱,发生频次提高到39.9%。
“过去旱灾高发区域主要分布在干旱的北方地区,特别是西北地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的增长和对水资源需求的不断增加,水资源供需缺口逐渐扩大,干旱灾害更加频繁,呈现出特大干旱发生频次增高、范围扩大、持续时间延长和灾害损失逐步增加的趋势。”刘宁说,目前,旱灾影响范围已由农业为主扩展到工业、城市、生态等领域,工农业争水、城乡争水和国民经济挤占生态用水现象越来越严重。
国家防总统计显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因旱平均每年造成的粮食损失达2757万吨,干旱造成的粮食损失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粮食损失总量的60%以上,近10年来干旱灾害平均每年造成经济作物损失达333亿元;因旱造成工业产值减少平均每年达2300多亿元。旱灾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影响,一般干旱年份旱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占GDP的1.1%,严重干旱年份约占GDP的2.5%至3.5%。
为依法推动和促进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抗旱减灾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日前正式颁布实施。刘宁介绍,《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抗旱工作中的职责,并从旱灾预防、抗旱减灾、灾后恢复、法律责任等方面建立了一系列重要的抗旱工作制度。
确立了抗旱规划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在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情况、干旱规律和特点、可供水资源量和抗旱能力以及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用水的需求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抗旱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确立了抗旱预案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其成员单位编制抗旱预案,对不同干旱等级采取不同的应急响应措施。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