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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监管标准,四川先行一步
来源: 《华夏酒报》  2015-08-25 20:22 作者:本报记者 杨孟涵 发自北京

  酒业调整期中,面对消费习惯变更、消费者信赖度下降的事实,如何才能力挽颓势?作为酒业生产大省的四川,在酒业管理标准、酒业监管上更进一步,以期用更为明确化的标准监管生产企业,重获消费者信赖。

  2015年7月22日,《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经过修订后的酒类管理条例,将从生产经营管理、品牌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制定严苛标准,保护酒业正常发展。

  明确标示,酒类生产透明化

  对于处于调整期中的酒类行业而言,如何重获消费者信任是一个重大问题。

  而这个问题的根源很大一部分在于酒业生产的不透明性质。

  “譬如消费者对于年份酒、勾兑酒的概念不清楚、不明白,进而怀疑整个白酒产业。”有行业内人士表示,年份酒行销多年,为酒业的营销提升很大,但是与此同时,年份酒市场鱼龙混杂,很多不规范的小企业往往借助于空洞概念欺骗消费者,并没有实质性使用年份基酒,这种营销上的成功无疑成为生产上的瑕疵,也成为消费者质疑酒业的一个关键点。

  而在本次推出的《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年份酒生产者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各类基础酒、调味酒贮存年份及量比,并留存追溯、查验材料。”

  观察人士认为,这就意味着今后四川省内生产的白酒产品,凡是主打年份酒概念的,必须标注清楚其各个年份基酒、调味酒的比例,不再是空洞的“十年陈酿”、“二十年陈酿”概念。

  “消费者厘清这个概念,清楚这个产品的成分,才能更好的理解白酒产业,对企业产生信任感,而不是不清不楚地消费产品。”营销专家李峰表示,食品成分透明化是国际通行做法,我们需要在这个方面加快脚步。

  实际上,四川酒类企业仙潭等已经开始率先标注,在产品成分透明化的道路上先行一步。

  此外,第十三条还规定:预包装白酒不得虚假标示配料、执行标准等内容,应当在标签标识上标注固态法白酒、文章来源华夏酒报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的执行标准。

  业内人士认为,这同样有助于消费者明白消费,增加对于酒类生产的直观感受、增强信赖感。

  酿酒大省先行一步

  对于酿酒大省四川省的这个举措,业内人士解读认为,四川酿酒产量、一线企业数量、基酒产量、中小酿酒企业数量,均在全国位居前列。四川推出的酒类管理条例,对于酒业行业全局影响深远,可谓牵一发而动全局。

  “四川酒类生产强化监管,对于全国酒业而言都有示范作用。”有业内观点认为,在酒业高速发展期,不断上扬的商业收益掩盖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四川尤其如此,其在基酒生产方面影响全国,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据了解,四川的基酒生产,不仅有诸多登记在册的规模型企业,也有诸多生产作坊式小企业、个人参与其中。这种规模不一、参差不齐的状况给安全生产、监管带来问题。

  此次新的管理条例中,第二章第九条:从事酒类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取得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酒类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个人及家庭酿造的酒类,不得销售。

  业内人士认为,这就杜绝了大部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规模效应的小作坊、家庭式作坊被排除在外,因为这些部分往往是安全生产的重灾区,他们大多不具备生产所需的硬件条件、卫生条件,生产标准不固定。

  第十四条规定: 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白酒应当使用纯粮固态法酿造,禁止使用食用酒精加工生产酒类,禁止生产预包装酒类。杜绝了民间所谓“酒精勾兑酒”现象的产生。

  此外,新的标准中,对于各种违规现象,例如标识不符规定、使用食用酒精加工生产酒类等违规现象也做出了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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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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