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发文明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相关政策,提出了未休年休假的职工,可额外获得企业支付给职工的相当于其日工资收入2倍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以职工应当休假年度的本人工资(不含加班加点工资)进行计算,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对于连续工作刚满12个月的职工,其当年的年休假天数,按以下办法折算确定:该职工本年度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该职工符合年休假条件之日起的本年度剩余日历天数。
据了解,浙江省规定的职工累计工作时间,既包括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也包括职工在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但是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计算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的截止日,以职工正式开始休假的前一日为准。
编辑: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