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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销售过期啤酒获利1元 罚款2000
来源: 东方泰山网  2012-07-10 13:23 作者:王树云 杨吉艳
  近日,泰安市工商局岱岳分局接到举报,消费者在某商店购买一提(9瓶)啤酒,饮用时发现啤酒已超过保质期4个月。接举报后,工商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经查,该商店负责人张某承认过期啤酒是亲戚误售给消费者的。张某说,去年10月份购进该品牌啤酒20提,每提啤酒加价1元,已售19提,剩下1提超出质保期,已经下架。4月1日,因其家中有事、临时请亲戚帮忙看店,有人来买啤酒,其亲戚不知已过期,在仓库找到啤酒,擦干净后就卖出去了。

  张某销售过期啤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第(八)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依据该法第85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七)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工商部门对张某销售过期啤酒行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一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有专家表示,超过保存期的啤酒首先会在口味上发生变化。其次,过期啤酒所含多种酸类,极易与蛋白质起氧化聚合反应,使啤酒变浑浊,并会使酒内的大肠杆菌、致病菌等有害细菌超标,饮用过期后极易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严重时还会引起中毒。

  随着夏季高温天气的到来,岱岳工商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注意消费安全。选购啤酒时要注意“一查两看再索票”,即检查啤酒是否在保质期内;看酒瓶包装是否完好,看瓶内有无杂质;选购啤酒要记得索要发票。遇到啤酒超出保质期或质量问题等情况,消费者还应保留好现场相关证据,可直接向12315申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卢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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