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讯 朋友相聚,开怀畅饮。为尽酒兴,东道主特备了一箱白酒。未承想,3瓶酒下肚,就喝出了人命案。伤心震惊之余,死者父母、妻儿将一桌酒友和酒店老板告上了法庭,指责酒友和饭店老板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据悉,这是南京近年来审理的第2起因喝酒死亡引发的酒友索赔案。
死者家属:就去喝了一顿酒,人就没了
“太突然了!早知道这样,怎么也不会让他去喝这顿酒!”谈及那顿送命的酒,张先生的父母与妻儿至今仍无法接受。法庭上,一家人难忍悲痛,数次流下悔恨的泪水。
张先生的妻子表示,2010年11月的一个晚上,丈夫张先生与朋友王某等一行7人,到周某经营的饭店就餐。当晚11时许,就在她焦急地等丈夫回家时,突然接到丈夫的朋友打来电话,才知道丈夫已经昏迷不醒,进了医院抢救室。半个月后,张先生在医院死亡。
“就这么突然死了,我们都接受不了,他离家时还好好的。”张先生的父母和妻儿表示,事后,他们一家经过调查才知道,出事当晚8时30分左右,张先生吃完饭从二楼包间出来时,已经醉了,脚步行走不稳。在走到二楼至一楼楼梯间时,不胜酒力的张先生滑倒,当场昏迷不醒。这时,一起喝酒的酒友才将张先生就近送至南京市中医院抢救。住院半个月后,张先生因伤势严重死亡。
“还朋友呢,把他灌醉成这样,出门也不扶他一下。他摔倒了,也没有马上就送到医院。”张先生的家人认为,与张先生一同喝酒的有6人,其中有4位是张先生平时非常要好的朋友。作为朋友,他们有保护张先生安全的基本义务。但张先生摔倒后,共同就餐的这些朋友却没有及时把张先生送至医院就医。
张先生家人同时认为,周某作为饭店老板,在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中,未尽到保护人身权的安全义务,致使张先生遭受人身损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庭上,张先生的父母和妻儿要求饭店老板周某及一桌酒友赔偿损失66万余元。
酒友:7个人就喝了3瓶酒,我们也没灌他
“那天,我们自己带了酒水。7个人总共喝了3瓶白酒,不算多。”法庭上,与张先生一同喝酒的朋友们辩称,事发当晚他们一群人用餐结束。“喝完酒,我们打算走了,当时所有人的状态都很好。”与张先生一起喝酒的朋友王某说,张先生当时说,要去卫生间方便一下,就自己先下去了。
“我觉得,他当时没有醉酒的状态,状态很好。后来,不知道怎么就摔倒了。”张先生的酒友们回忆,他们一群人下楼时,就发现张先生倒在2楼到1楼楼梯中间的地方。
“具体怎么跌倒的,我们确实没看到。”酒友们法庭上描述说,“当时,我们喊他,他也不回答。后来,我们把他扶到椅子上,拼了几个凳子,让他躺下来休息。他当时呼呼大睡,也没人发现他有出血现象。”
“后来,饭店老板娘发觉不对头,打了120,我们陪他去了医院。”酒友们称,当晚,到了市中医院,一帮朋友并没有对张先生不管不问,他们还帮张先生交了1000多元的医疗费用。
“12点左右,他家的亲戚过来了。我们大家一起,配合医院抢救。”酒友们表示,发现张先生倒地后,他们作为朋友,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并没有故意耽误抢救时间。
法院:要求饭店和朋友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秦淮区法院经审理之后认为,张先生与朋友等一行7人自带酒水到饭店就餐,7人共饮3瓶酒,并不算过量饮酒。张先生家人没有证据证明张先生不能饮酒,朋友力劝其喝酒,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张先生在用餐完毕下楼时,已处于醉酒状态。朋友们发现张先生摔倒在楼梯上时,第一时间将他扶起,并拉凳子,让他躺下休息。之后,朋友们又跟随120救护车将张先生送至南京市中医院进行了治疗,支付了1494.54元的抢救费用。综合以上情况,法院认为,作为共同就餐的朋友,对张先生已尽到了作为一般人应尽的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出事当晚用餐后,张先生下楼摔倒。经法院调查发现,饭店上下楼梯处均设有警示标志,张先生摔倒的位置处铺设了防滑垫,楼梯上亦有防滑槽,没有证据证明案发时楼梯上有水等致滑液体。且张先生摔倒后,饭店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打了120急救电话。饭店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庭审理后,秦淮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驳回张先生家人的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