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份许某海购入劣质啤酒及假冒的“青岛啤酒”商标标志、瓶盖、外包装箱,先后在中山市三乡镇、本市金湾区红旗镇矿山附近租用仓库作为窝点,并雇佣被告人穆某强、穆某洪为其加工。穆某强、穆某洪通过采用更换商标、瓶盖和外包装的方式,将劣质啤酒包装成青岛啤酒,随后再由被告人许某海进行销售。2010年9月开始,许某海等人将假冒青岛啤酒销售给金湾区的郑某、陈某林二人,“老青岛”啤酒共计677箱、“青岛2000”啤酒1233箱,销售额56948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红旗镇小林矿山的制假窝点查获假冒青岛啤酒172箱、青岛啤酒商标标志、瓶盖、外包装箱等一批,以及溶胶枪、压盖机等作案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