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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行动频曝假酒案件酒类市场乱象长治方能久安
来源: 《华夏酒报》  2011-03-02 08:45 作者:赵禹

    按照国务院的部署,自2010年10月起,全国各地开展了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部门在各自领域掀起了监管风暴。从已查获的各类案件来看,假冒酒类商品案件数量占有较大比例,而且数额巨大。
     2010年12月27日,吉林省警方侦破涉案总值达1300余万元的假酒案;2011年1月14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公安局打掉了涉案市场价值1000多万元的假酒窝点……而来自公安部的通报显示,上述案件只是此次专项行动的冰山一角。几乎同期,仅在四川、贵州两地,公安机关查获的自造假酒或者商标侵权案件就达7起,总涉案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
     除了公安机关以外,全国各级商务、工商、质检等执法部门查获的假酒案件数量也“相当可观”。假冒、侵权等不法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了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严重干扰了我国酒类行业的健康发展。“毒瘤”不除,市场秩序难以和谐!
     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净化酒类市场,确保消费者饮酒安全,保护广大生产经营者的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重大课题。为此,《华夏酒报》记者专门采访了吉林省人大代表、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副会长、吉林省白山方大集团董事长宁凤莲。
     宁凤莲指出,制造和经销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行为,不仅从多个方面危害宏观经济环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已经影响了整个市场经济信用基础的建立。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屡禁不止的局面,至今不仅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和扭转,还呈现出了集团性团伙化作案,造假数额大、品种多,并且行动更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趋势和特点。
     从查获的假冒侵权案件来看,文章来源华夏酒报酒类商品从包装、生产、运输到经销等过程,已然形成了一条非法利益链条。这种愈演愈烈之势意味着相关部门已经到了必须铁腕整治、重拳打击的关键时期。究竟如何整治才能给那些不法之徒以致命一击?
     宁凤莲向《华夏酒报》记者表示,为从源头到终端控制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流向市场,必须由政府牵头,打破多头监管,组建专门监管机构,构建长效治理模式,只有这样“长治”,市场方能“久安”。由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执法队伍,负责对酒类产销链条进行全过程监管。同时,政府部门还必须从编制、经费、执法工具等方面给予专门的监管机构予以专项支持。  
     酒类与烟草、药品、盐业同属于重要的特殊商品,对特殊商品必须要有特殊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必须要制定特别的法律。即使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也是如此,并且是越发达,管理得越严格。目前,我国酒类监管除了依据商务部出台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这部部门规章外,其它则散落于各种法律法规中,部门规章法律层次较低,其它法律法规中的条款不能形成有力高效的法律系统,难以形成较强的法律约束效力。因此,国家应该对酒类进行专门的立法,必须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从扶持与取缔两个方面进行强制性规定与要求,以体现法治管理与法律制约的效果。
     宁凤莲认为,与美、加、日、韩、英、德、法、俄等国家酒类统一管理模式相比,我国对酒类管理分割严重。生产在质监、流通在商务、市场在工商,主体不清,货源不明,责任不清。全国发放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到1万家,而实际生产的企业及小作坊就有4万多家,75%的企业或小作坊在进行非法生产。非法生产的根源在于“有利可图,犯罪成本低,趋之若鹜”,有的甚至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由于准入门槛低,有的一个省从事酒类批发的就有上万家,可谓“千头万绪”,后果只能是恶性竞争,进而导致制假售假、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屡屡发生。
     宁凤莲最后建议,有效地治理酒类假冒伪劣现象,从长治久安出发,国家有关部门应认真总结在联合打假斗争中暴露出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尽快制定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使酒类监管工作有更加健全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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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闫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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