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真酒包装盒“装潢”假酒并大量生产送入市场,真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近日,瑶海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后,分别以犯假冒商标罪对舒某等5名“李鬼”作出刑事判决。
家住合肥的舒某、徐某、苏某伙同王井川(在逃)于2008年9月共同出资,购买了大量的假冒“口子窖”、“醉三秋”、“百年迎驾”、“迎驾银星”等白酒商标的外包装物以及相关假酒的原材料,并先后雇佣来自外地的苗某、李某等人在合肥市磨店乡租赁了民房生产“口子窖”、“醉三秋”、“百年迎驾”、“迎驾银星”等假酒,而这些生产的假酒940件以100元至180元一件不等的价格销于合肥市漕冲烟酒批发市场的解某等经营户牟取暴利。然而,有点小聪明的他们发财的美梦尚未做成,就被警方盯上。2009年5月27日,公安机关在磨店乡井西路附近的造假窝点,当场将帮忙的苗某、李某抓获,并在现场查获了大量假酒及制假机器,各类假酒经估价案值为43986元。随后,公安机关顺藤摸瓜,于2009年6月2日将舒某、徐某、苏某抓获归案。
<script src="http://www.anhuinews.com/js/advertise_in_news/adv_6000000.js"></script>法院经审理认为,5名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分别判处舒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徐某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苏某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三人均并处罚金80000元。另外,被告人苗、李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处罚金7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