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芝酒业认为,酒厂创业60年,共注册38个商标,其中有“景芝”、“景阳春”商标以及“武松打虎”图形。而同处安丘景芝镇的景川酒厂和在潍坊高新区的润丰酒厂2003年建立,却以润丰制造、景川监制的方式,生产出与景芝“景阳春”外形近似的“景源春”酒、与“景芝白酒”外形近似的“景芝纯粮”,侵犯了景芝酒业的商标专用权,并涉嫌不正当竞争。
而润丰和景川厂认为,“景源”是景川酒厂的注册商标,依据该名起名的“景源春”顺理成章;“打虎图”有数不清的版本,两种酒的图形也不一样;而景川厂也在景芝,在“景芝纯粮”中使用“景芝”两字也是合法的。
2007年9月29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润丰和景川酒厂出产的两种酒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误认,侵犯了景芝酒厂的商标权,而景芝酒业和景川酒厂同地域同行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遂判决润丰和景川酒厂停止侵犯景芝酒业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30万元。
润丰和景川酒厂不服,提出上诉。一年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景芝”虽然为地名,但同时因为被注册为商标用于标识白酒产品,并经山东景芝公司的使用,获得山东省著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声誉,其含义已远超出地名范围,显著性强;此外,润丰和景川酒厂生产的两种酒包装与景芝酒业的酒包装,通过整体比对、隔离观察,容易产生混淆,两酒厂具有搭他人便车进行非法牟利的主观故意。根据各种证据,省高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