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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炸碎谁之责?
来源: 新民晚报  2008-11-17 07:48 作者:潘巳申
     小梁买了几瓶啤酒回家,随手放在客厅的墙角边,然后到厨房里忙着准备饭菜点心——今晚他请了几位朋友来吃晚饭。一阵门铃响起,小梁赶紧跑去开门,一不留神踢倒了一个啤酒瓶。他正想弯下腰去扶起酒瓶,就听到“砰”的一声,酒瓶炸裂。小梁立即感到小腿部一阵钻心的疼痛,原来啤酒瓶碎片嵌入了他的腿部。他挣扎着去把门打开,朋友见状马上把他送去医院。医生为小梁清洗创口后,发现他伤得很重,小腿里面的一块肌腱也被碎玻璃割断了。医生立即把断裂的肌腱作了修补缝合,敷了药。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伤口基本愈合。小梁去找啤酒的生产厂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啤酒厂却认为这是小梁放置酒瓶不当,又是自己踢倒了酒瓶,凭什么要啤酒厂来赔钱?小梁说,即便是啤酒瓶被踢倒也只能是砸碎,而不应爆炸。双方怎么也谈不拢,于是小梁把啤酒厂告到了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一审判决后啤酒厂不服,又上诉到了市二中院。
    
     啤酒厂认为,小梁买回来的这瓶啤酒是半个多月以前才出厂的,酒的质量没问题,不可能无缘无故地把玻璃瓶胀破。酒瓶已经反复回收使用两年多了,要是质量不合格,恐怕早就爆炸了。最过硬的是依据啤酒瓶生产厂商在瓶上留下的标号,找了相同标号的啤酒瓶交权威的玻璃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得出的结论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啤酒厂据此认为啤酒瓶爆炸是因为小梁踢倒的缘故,厂家没有任何过错,当然也就不负赔偿责任。小梁说,如果一瓶好端端的啤酒被轻轻踢倒就会爆炸,那么这样的啤酒谁还敢买?买回一瓶啤酒不就等于买回了一个炸药包吗?双方似乎都有道理,难题摆在法官面前。
    
     客观地说,小梁一脚踢倒啤酒瓶,突然对这个充满了液体和受到相当压力的气体的玻璃器皿施加了一定的外力,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仅凭在室内行走过程中迈出一步所使出的力,居然能使一瓶啤酒爆炸,其中必定有啤酒或酒瓶的内在原因。国家关于玻璃啤酒瓶质量标准的规定明确了它的使用年限一般为两年。虽然这不是强制规定,但是超期回收使用必定会降低啤酒瓶的强度,从而留下安全隐患。可见,在这起爆瓶事件中双方都有过错,而啤酒厂的过错责任显然大于小梁。市二中院从全案综合考虑,确定啤酒厂承担70%责任,并据此对小梁作出相应的赔偿,另有30%责任由小梁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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