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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开瓶也要收的开瓶费
来源: 赣州晚报  2008-03-13 11:19 作者:刘效江 黄文生 宋石长 明心武

  事件回放  

  自本报“3·15”维权热线开通以来,连续接到十几起有关酒店“开瓶费”、“谢绝自带酒水”的投诉。李女士来电告诉记者,近日她和家人到赣州城区一家饭店就餐,带了两瓶红酒,可酒店的服务员告知不允许喝自带的酒水。她找到经理进行沟通,酒店竟然以李女士带的是洋酒为名每瓶要收取20元的开瓶费,而这些红酒在购买时才花了100多元。李女士对此表示不解,“自己带酒自己喝,酒店凭什么禁止?”可家人都来了,只好交了“开瓶费”继续用餐。
   
  10日下午,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拨打了虔城数家知名酒店的电话,大部分酒店表示,谢绝自带酒水,如果消费者一定要自带酒水,就要收取一定金额的开瓶费。一家酒店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谢绝自带酒水是酒店的规定,并在显要位置张贴了告示。他表示,目前餐饮业竞争非常激烈,菜品的利润已经很低,顾客自带酒水的确对饭店的经营有一定影响,他们虽然不希望顾客自带酒水,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所以对顾客自带白酒饮料现象并没有进行限制。

  律师说法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卢盛宽律师
 
  酒店规定“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并将其张贴在显眼位置,实际上是对消费者作出的格式条款规定,但该条款并未依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酒店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酒店无论有无提供“开瓶”服务,均要向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开瓶费。该格式条款不但违反了《合同法》中第39条等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而且与《民法通则》中公平、自愿和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因此,酒店关于“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酒店收取消费者开瓶费没有依据,应予退还。
 
  酒店为消费者提供了餐饮服务,消费者理应支付消费费用给酒店。酒店收取的“开瓶费”,实际是服务费,但其违背消费者的意愿而强迫收取该项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饭店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明显属于典型的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所以这种店家自行规定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应该主动维权。同时,酒店也应该对酒水的价格进行自律,酒店酒水的加价率如果在消费者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消费者也就没必要自带酒水了。

编辑:闫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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