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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年货”食品抽查之 果、露酒
来源: 中国酒业新闻网  2008-02-09 09:09 作者: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果、露酒行业健康发展,春节前夕,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部分“年货”食品进行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其中,果、露酒产品共抽查了四川、青海、新疆、宁夏等4个省、自治区42家企业生产的43种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产品实物质量抽样合格率为99.6%。
      此次抽查依据GB2757-1981《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2758-2005《发酵酒卫生标准》、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10344-1989《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等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对果、露酒产品的酒精度、干浸出物、挥发酸、总二氧化文章来源中国酒业新闻网硫、铅、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锰、苋菜红、胭脂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以及标签等21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结果表明,一是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大型生产企业产品实物质量合格率为100%,产品质量较好。二是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卫生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所检项目全部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
      1、个别产品食品添加剂指标超标。强制性国家标准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果酒和葡萄酒可以使用防腐剂(山梨酸、苯甲酸),而配制酒不能使用。果酒不允许添加甜味剂,配制酒限量添加。抽查中有个别产品甜蜜素、苯甲酸、山梨酸不合格。
      2、个别产品重金属指标超标。抽查中有个别低度露酒产品锰含量超标。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理,限期整改。同时,对抽查中质量较好的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消费。国家质检总局将继续对果、露酒产品质量进行跟踪抽查,促使果、露酒行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高,为消费者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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