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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尘埃落定老窖与天源共享“温氏”
来源: 华夏酒报  2007-08-24 08:50 作者:徐雅玲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已裁定,天源“温氏”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温氏”商标可获准注册。据悉,天源“温氏”商标注册申请的类别为第33类“烧酒”。四川泸州老窖、广州温氏集团和天源实业之间历时两年的“温氏”商标争议案有了最终结果。
“温氏”之争
  此前,泸州老窖公司和广东温氏集团同时对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刊登在第989期《商标公告》第3904413号“温氏WENSURNAME;WEN”商标提出异议。
  温氏集团认为,“温氏”商标最早于1995年在第29类(冻肉)商品上获得注册,2004年3月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被异议商标——即天源申请注册的“温氏”商标是恶意抄袭复制,应予以制止。
  泸州老窖认为,泸州老窖最早由明朝时代舒家创立,后来把窖池卖给温家,因此与温氏家族具有特殊的关系,被异议商标可能会使消费者产生某种误认。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分属不同类别,不存在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乃被异议人企业创办人温良为发扬其400多年前祖先留下的酿酒辉煌史业而独立创作的,根本不存在抄袭摹仿行为。
  事实上,今天的泸州老窖以其“醇香浓郁,清冽甘爽,回味悠久,饮后尤香”的风格闻名,而“温氏”商标的获得无异于泸州老窖作为浓香鼻祖的权威考证。
裁定依据
  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了解到,此番裁定依据是,被异议商标“温氏”指定使用商品是第33类“烧酒”等,温氏集团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第29类“冻肉”等。
  不仅如此,泸州老窖公司引证的“温永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然是第33类“酒”,但双方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二者亦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自称与温氏家族存在特殊关系,而排斥他人,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温氏”商标,缺乏法律和事实根据,不予支持。
炒作还是缅怀?
  温氏老窖酒厂董事长温良表示,历经两年温氏商标终于获准注册,对温氏老窖酒厂来说意义重大。
  据他介绍,天源实业公司早在5年前就在泸州购买一个占地20多亩,有几百年历史的温氏老窖酒厂。“天源长寿村”、“长寿仙”等高档品牌酒就来自这个拥有200多个窖池,年产量超3000千升的酒厂。
  温氏老窖主营白酒、黄酒等产品,并在广州分别设立“天源长寿村”和“温氏文章来源华夏酒报老窖”营销总部。
  温良称,400多年前,中国酿酒大师、浓香型白酒创始人——温荣盛是温氏家族祖先。1555年温荣盛举家移居四川泸州酿酒,其酿造的“百年老窖曲酒”也载入史册。泸州地方志就这样记载:“酿酒飘香,史推温氏,浓香型酒,温氏杰作。”
  温良还表示,注册温氏商标还有一个特殊意义在于,重振温氏酒业雄风及缅怀先人,将中华民族传统的五粮型酒发扬光大。
  然而业内人士则认为,在“温氏”之争的过程中,裁定结果仅仅是个结果,对于温氏老窖酒厂来说,历时两年的商标争夺,也带来了不少“眼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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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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