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没有仿冒“古井贡”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古井贡酒公司)“古井贡”商标系国家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淡雅型古井酒”酒瓶系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立体商标,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古井贡酒公司发现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文王酿酒公司)生产的“嘉宾文王贡酒”酒瓶与“淡雅型古井酒”酒瓶的造型及颜色相近似,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遂诉请法院判令:文王酿酒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及其包装;在省内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省高院终审认为,古井贡酒公司生产的“淡雅型古井酒”的包装装潢并非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属于其特有的包装装潢。“淡雅型古井酒”外包装盒与文王酿酒公司的“嘉宾文王贡酒”外包装盒完全不同,不具可比性。“嘉宾文王贡酒”的包装装潢与“淡雅型古井酒”的包装装潢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对二者产生混淆误认。故文王酿酒公司不构成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判决:驳回古井贡酒公司的诉讼请求。
“金六福”欲阻“口子福”法院不支持 湖南省金六福酒业有限公司(下称金六福酒业公司)在酒类商品上注册了“福”商标。去年1月18日,金六福酒业公司向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口子酒业公司)发送公函称,其是“福”酒的全国惟一总经销商,口子酒业公司生产、销售的口子“福”酒包装突出使用“福”字商标,侵犯了金六福酒业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口子酒业公司收到函后给予书面答复,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口子酒业公司遂请求法院确认其使用“口子福”不侵犯“金六福”和“福”字商标专用权。
淮北市中院审理认为,口子酒业公司“口子福”酒的口子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金六福酒业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其“福”商标在产品上使用且具有较高知名度,其注册商标中的“福”字显著性非常弱,权利范围应当受到合理限制。口子酒业公司“口子福”酒的“福”字不是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作为商品名称、装潢对公共文化资源的善意、合理使用,表达了“吉祥、喜庆”的文化内涵,没有误导相关公众,且口子酒业公司使用的“福”字与金六福酒业公司的“福”商标不相同、不近似,没有攀附模仿的故意。据此判决:确认口子酒业公司生产销售的“口子”牌“福”酒的行为不侵犯金六福酒业公司的“福”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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