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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促销啤酒罚款近50万 通过买店等形式属商业贿赂
华夏酒报·中国酒业新闻网  作者:郑野军  编辑:张勇  时间:2008-1-17 9:30:53   订阅邮箱快讯

      只要服务员推销自己经销的外地品牌啤酒,便可获得两三角钱不等的好处费。目前,我市已有4家啤酒经销企业因通过给付酒店服务员好处费等形式,诱使服务员多销售自己经销的外地品牌啤酒,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而被我市工商部门严厉处罚,合计受罚近50万元。对此,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提醒广大啤酒企业,应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任何通过商业贿赂形式开展的啤酒促销行为,都将受到严查。 

        去年4月份以来,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连续接到多起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反映青岛啤酒、雪花啤酒及其在烟台的经销商,与我市多家终端销售商(多为餐饮经营者)签订合作协议,通过有偿回收啤酒瓶盖、向他们支付进店费、专场费、附赠店招或支付店招制作费等形式,以提高啤酒在我市市场的占有率,甚至获得餐饮场所唯一促销权和专场销售权,以独占市场。 

        对此,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高度重视,立即对全市啤酒市场进行检查、整顿。 

        到目前,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已检查1200多家餐饮企业,尤其是对那些客流旺盛的大型餐饮企业进行了反复检查。检查中,工商人员发现,到2007年年底,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开发区等地已有近30家销售终端与外地啤酒企业在烟经销商签订了含有上述内容的协议,虽然总数不多,但影响很不好。尤其是在个别协议中,经销商特别规定酒店只能销售经销商所经营的外地某品牌啤酒,禁止销售其他品牌啤酒。 

        在对啤酒经销商的检查中,工商人员发现有4家经销企业违规行为证据确凿。其中,福山的某经销企业,长期从事青岛啤酒销售。为增加销售,经营者从2006年夏季开始,在向周边多家酒店销售青岛啤酒的过程中,大肆采取有偿回收酒瓶盖的方式,向酒店服务员支付每个瓶盖3角钱的好处费,诱使服务员向顾客多销售青岛啤酒。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工商人员对该企业做出了罚款10万元的处罚。 

        针对我市啤酒市场出现的这些问题,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哈恒乐表示,为使销售商多销售自己所有的品牌啤酒、甚至只销售自己的品牌啤酒,进而与销售商签订合作协议、向他们支付好处费等,在一定程度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对这些行为,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将严肃查处,以维护正常有序的市场环境。 

        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局经检一科科长张国万介绍,我市工商人员目前已向五区的800多户餐饮企业发放了行政建议书。在行政建议书中,工商部门特别提醒:已经与外地啤酒企业或者外地啤酒企业在烟经销商签订具有排他内容合作协议的餐饮经营者,应立即解除合同,停止违法行为,并上报整改情况,逾期不报者,将依法从重处罚;所有在烟开展啤酒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公平竞争、合法经营,任何通过支付买店费、专场费、进店费、附赠店招或支付店招制作费等形式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行为;所有啤酒经销企业,不得与销售终端签订含有上述违法内容的合同。

来源:烟台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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