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标示内容
5.1 强制标示内容
5.1.1 食品名称
5.1.1.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5.1.1.1.2 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5.1.1.2 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5.1.1.1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1.2.1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橙汁饮料”中的“橙汁、” “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心饼干”,都应使用同一字号。
5.1.1.3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
5.1.2 配料清单
5.1.2.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单一配料的食品除外。
5.1.2.1.1 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
5.1.2.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 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5.1.2.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但在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一一标示。
5.1.2.1.4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5.1.2.1.5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原始配料。如可食用的胶囊、糖果的糯米纸。
5.1.2.2 各种配料应按5.1.1标示具体名称,但下列情况除外。
5.1.2.2.1 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当一种食品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GB/T 12493 规定的代码。如,某食品添加了姜黄、菊花黄浸膏、诱惑红、金樱子棕、玫瑰茄红,可以标示为:“着色剂(102、113、012、131、125)”。
5.1.2.2.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按表1标示类别归属名称。
表1
|
配料 |
类别归属名称 |
|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 |
“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 |
|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 |
“淀粉” |
|
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 |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
|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 |
“胶姆糖基础剂” |
|
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蜜饯水果 |
“蜜饯” |
5.1.2.3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食醋)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5.1.2.1.2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
5.1.2.4 制造、加工食品时食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5.1.3 配料的定量标示
5.1.3.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
5.1.3.2 同样,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的含量较低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5.1.3.3 食品名称中提及某种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某种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添加量很少,仅作为香料用的配料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也不需要标示香料在成品中的含量。
5.1.4 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5.1.4.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如“净含量450g”,或“净含量450克”。
5.1.4.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 液态食品,用体积-L(l)(升)、mL(ml)(毫升);
b) 固态食品,用质量—g(克),kg(千克);
c) 半固态或粘性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